1、异议:吕建林,男,1975年9月13日出生,汉族,户籍所在地: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,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,身份证号码:332521197509130019。
2、(20xx)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过程中,你院错误地将异议人拥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车扣押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,异议人依法提出了这一执行异议。
【资料图】
3、请求的项目
4、请求你院暂缓执行,解除对持异议的浙A730YE牌照宝马车的查封措施。
5、事实和理由
6、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车过户登记时,发现你院依据(20xx)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进行了动态查封,异议人认为该车归来自潘金霞的异议人所有,
7、你院在本案中不应扣押车辆作为潘金霞的财产。具体事实原因如下:
8、20xx年3月25日前,潘金霞已将浙A730YE号牌的汽车过户给异议人,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过户价款,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异议人。20xx年3月25日,
9、异议人取得浙A730YE的车号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,办理了机动车过户手续。但由于杭州开具发票当日为《杭州市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》(杭政函55号),《通知》第六条规定,
10、20xx年3月26日零时至20xx年4月25日24时,本市暂停办理转入本市的小客车注册登记、转移和变更登记。因此异议人不能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。在那之后,
11、异议人还取得了杭执证字第号公证书。2668由枝江市公证处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。公证书还证明异议人于20xx年3月26日零时前办理了机动车过户手续。
12、异议人认为,虽然异议人在你院查封前未能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,但这都是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造成的,并不是异议人的原因,且异议人在政策规定的日期前已经开具了发票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
13、卖方实际交付并占有了所购车辆。所以异议人在20xx年3月25日前已经成为浙A730YE车的车主。你院在此之后对车辆的扣押属于扣押错误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7条的规定,
14、标的物的执行应当中止。
15、根据上述事实理由,异议人在此依法向你院提出异议申请,希望你院依法中止执行浙A730YE车,解除扣押措施。
16、我在此传达
17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18、反对:
19、年月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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